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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 歐盟RoHS2.0附件Ⅳ豁免條款更新

作者:中認聯科 發布時間:2021-06-11 閱讀:4382

2021年6月2日,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OJ)上發布修訂指令(EU)2021/884,此修訂指令修訂了RoHS指令(2011/65/EU)附件Ⅳ第42條款,延長了用于具有高工作頻率(>50MHz)操作模式的血管內超聲成像系統中的電旋轉連接器中的汞的豁免有效期。

根據(EU) 2021/884,RoHS指令附件IV更新以下條款:

歐盟RoHS豁免.jpg

各成員國需在2022年6月30日前采納并發布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并從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注:RoHS2.0指令豁免清單分別列于2011/65/EU的附件Ⅲ和Ⅳ中,其中附件Ⅳ是專門針對醫療和監控設備應用的豁免條款,附件Ⅲ則是針對所有電子電氣設備應用的豁免條款。

歐盟RoHS2.0.jpg

在授權指令(EU) 2015/574(2)中,歐盟委員會批準了在血管內超聲成像系統中使用汞的豁免,根據RoHS2.0指令關于醫療設備和監測控制設備豁免有效期規定,該豁免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而早在豁免有效期到期前的2017年10月6日,歐盟委員會就收到了豁免續期申請。為適應科學和技術進步,在今年的3月8日,歐盟委員會正式修訂了豁免有效期,并于6月2日在官方公報(OJ)上發布,生效日期在公布后的第20天。

豁免規則

最長豁免有效期規則-2011/65/EU Article 5(2)

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 III 中所列的豁免,對于附件 I 中1-7,10 ,11類產品,最長豁免期限為5年,第8和9類產品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 IV 中所列的豁免,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請規則-2011/6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請應在豁免期滿前18個月前提出。

在更新決定出臺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銷過渡期規則-2011/65/EU Article 5(6)

當一個豁免申請被拒絕或者一個豁免被撤消,該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期,最遲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8個月到期。

溫馨提醒

RoHS 豁免條款的更新對電子電氣相關行業有較大影響,特別是部分被企業頻繁使用的豁免條款是否會延期,可能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制程及經營活動。為確保進入歐盟市場的合規性,中認聯科建議相關企業時刻關注ROHS指令豁免情況,提前更換即將失效或已經失效的豁免材料,避免輸歐產品因豁免到期造成合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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